法律、监管与政策
法律合规不是模型本身的一项属性,而是一个带有时间条件的判断。这个判断针对特定系统及其预期用途、实施该用途的主体、所在司法辖区、相关规则的生效日期,以及分析所依据的来源版本。任何一项发生变化,结论都可能随之改变。同一个通用模型用于一种产品时可能合法,换一种产品却可能属于被禁止的用途;同一家公司在一笔交易中可能是部署者,在下一笔交易中又可能成为提供者。
因此,法律是工程输入,不能等到上线后再补办手续。进入哪个市场,会影响数据权利、文档、界面提示、人类复核、日志、事件报告时限,甚至决定系统能否提供。相关约束会一直延伸到 第 6 章、第 74 章、第 59 章、第 56 章、第 57 章、第 53 章 和 第 60 章。
本章给出一套识别并持续维护合规结论的操作方法。本章不构成法律意见。法律顾问需要结合具体事实解释法律,工程团队则必须维护这种解释所依赖的事实与证据。
先确认来源与效力状态
并非所有治理文件都是法律。实用的法律登记表应先记录来源类型及其当前效力状态,再从中提取要求。
| 来源 | 能够产生的作用 | 需要记录的状态问题 |
|---|---|---|
| 已制定的法律 | 在适用范围内创设义务,但仍受适用条款与过渡规则约束 | 对这个主体和用途而言,它是否已生效、适用、开始实施且可以执行? |
| 具有约束力的行政机关规则或命令 | 落实法律授权,并可能约束所涵盖的主体 | 哪个机关负责?适用范围、例外、复核路径和施行日期是什么? |
| 官方指引 | 说明主管机关如何解释法律或采取执法行动 | 它是否不具约束力、仍然有效、已经定稿,还是仍为草案?它解释的是哪一份文本? |
| 条约 | 在生效条件及国内效力条件满足后约束缔约方 | 只是签署,还是已经批准?是否已经对该缔约方生效? |
| 共识标准 | 规定由标准机构制定的要求或指引 | 它是否属于自愿标准、能否认证,是否已被法律或合同纳入? |
| 自愿框架或公司政策 | 组织自我治理与公开承诺 | 谁可以修订,谁负责审查,合同或法律是否已经将其纳入? |
| 合同 | 在合同各方之间分配义务与救济 | 适用的是哪个版本、地区和服务?审计权与优先适用条款如何规定? |
这些用词不能混用。已制定不一定意味着已经生效;签署不等于批准;批准也不一定意味着已经对该缔约方生效。一项法案草案、一套自愿准则、一份官方指引和一项可执行的监管规则,可能都涉及同一项控制措施,但法律效力并不相同。应保留每项来源、发布日期、版本和获取日期,而不是只存下一段笼统称为“AI 规则”的转述。
先分类,再映射控制措施
合规工作应从系统清单开始,而不是从模型名称开始。部署经常变化,因此下面的流程必须反复执行。
最终结果应当依次回答六个问题:
- 盘点服务及其数据、决策、用户、受影响的人和目标市场。
- 识别每条供应链上的所有主体及其角色。
- 按照 AI 专门法与既有法律,对系统和预期用途分类。
- 映射横向法律和行业法律,再核对生效日期、过渡期与例外。
- 把每项义务映射到控制措施和制品,并指定负责人和审查人。
- 持续监测系统与治理来源两方面的变化。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多套分类并行,不是一座金字塔
欧盟第 2024/1689 号条例是一部横向 AI 法律,但它并不会把所有系统塞进四个互斥层级。其结构同时包含被禁止的实践、高风险分类、透明度义务,以及一套并行适用于通用人工智能模型的制度。欧盟其他法律和成员国法律仍然继续适用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 2024)。
适用范围与基于用途的义务
第 2 条覆盖的对象不只是设立在欧盟境内的公司。它适用于把系统或通用模型投放欧盟市场的提供者,无论提供者设立在哪里;也适用于欧盟境内的部署者、特定供应链主体,以及输出在欧盟使用的部分第三国提供者或部署者。这是法律直接规定的适用范围。另一个概念 布鲁塞尔效应(Brussels effect) 描述的是企业出于经济考虑,把面向欧盟的设计复用于其他市场;它不能替代法定适用范围分析 (Bradford 2020)。
主要路径包括:
- 被禁止的实践。 第 5 条规定了在满足法定构成要件时不得实施的行为。“社会评分”或“生物识别”等标签只是简称,实际分析必须检查条文中的条件与例外。
- 高风险系统。 第 6 条第 1 款通过附件 I,涵盖符合指定产品法与合格评定条件的某些安全部件和产品。第 6 条第 2 款与附件 III 涵盖生物识别、关键基础设施、教育、就业、基本服务、执法、移民和司法等领域列明的用途。第 6 条第 3 款为部分附件 III 系统提供了一条范围受限的非高风险认定路径,但画像系统不能使用该路径。并非每一项高风险评估都需要第三方审计。
- 透明度。 第 50 条针对直接交互、机器可读标记、情绪识别、生物特征分类、深度伪造和部分公共利益文本,分别规定提供者或部署者的义务。仅说“给合成媒体加标签”过于粗糙,因为责任主体、输出类型、披露方式和例外各不相同。
- 通用人工智能。 第五章在模型提供者层面适用,与下游系统的分类并行。因此,一项下游用途还可能另外触发高风险义务或透明度义务。
高风险系统提供者需要在相关条款适用时,落实风险管理、数据治理、技术文档、日志、人类监督、准确性、稳健性、网络安全、合格评定、登记、上市后监测和事件处置。部署者承担不同义务,例如遵循说明、安排具备能力的监督人员、监测使用情况、保存受控日志,以及支持受影响个人的程序或数据保护程序。只有第 27 条指定的部署者和用途才需要开展基本权利影响评估,不是每一项高风险部署都需要。
通用模型与系统性风险
第 53 条要求通用人工智能模型提供者维护技术文档,向下游提供者提供集成所需信息,制定版权合规政策,并发布足够详细的训练内容摘要。欧盟境外的提供者还可能需要指定授权代表。符合条件的开源模型可以免除部分技术文档义务和下游信息义务,但版权政策与训练内容摘要义务仍然适用;系统性风险模型不适用这项豁免 (European Commission 2025)。
训练算力超过 10^25 FLOP,会构成高影响能力的可反驳推定,而不是自动作出的最终分类。提供者可以提交有依据的反驳;即使不以这项推定为路径,委员会也可以依据法定标准指定模型。通用人工智能系统性风险模型的提供者还必须开展模型评估、形成文档的对抗性测试,评估并缓解系统性风险,不得无故拖延地报告严重事件,并保护模型及其基础设施的网络安全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 2024; European Commission 2025)。
当前过渡时间表
分类记录中必须包含日期。已经制定的欧盟第 2026/1744 号《数字综合法案》于 2026 年 7 月 27 日生效,并修改了原有时间表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 2026)。
| 日期 | 对运营工作的含义 |
|---|---|
| 2025 年 2 月 2 日 | 原法中关于被禁止实践、适用范围、定义和 AI 素养的条款开始适用。 |
| 2025 年 8 月 2 日 | 通用人工智能义务,以及指定的治理与处罚条款开始适用。 |
| 2026 年 8 月 2 日 | 其余多数条款开始适用,其中包括第 50 条的大多数义务;委员会开始对通用人工智能模型提供者执法并处以罚款。 |
| 2026 年 12 月 2 日 | 《数字综合法案》新增的被禁止实践开始适用;部分既有输出标记系统的过渡期结束。 |
| 2027 年 8 月 2 日 | 2025 年 8 月 2 日之前投放市场的通用人工智能模型必须合规。 |
| 2027 年 12 月 2 日 | 第三章第一至第三节开始适用于第 6 条第 2 款和附件 III 所指的高风险系统。 |
| 2028 年 8 月 2 日 | 上述各节开始适用于第 6 条第 1 款和附件 I 所指的产品相关高风险系统。 |
这张表只是一个时间点的快照,不是永久不变的事实。应当保留分析所依据的正式法案和合并文本。《数字综合法案》本身已经说明,不能把某个日期硬编码进上线清单后便停止监测。
角色会沿价值链转移
同一个组织可能同时承担多个角色。应按系统、市场和具体交易分别记录角色。
| 角色 | 运营中需要回答的问题 |
|---|---|
| 提供者 | 谁开发了系统或委托他人开发,并以自己的名称或商标把系统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 |
| 通用人工智能模型提供者 | 谁开发了通用模型或委托他人开发,并把该模型投放市场? |
| 下游提供者 | 谁把通用模型集成到另一模型或系统中,并需要上游证据? |
| 部署者 | 谁在其权限下使用系统,但不包括纯粹个人、非职业用途? |
| 进口商 | 哪个设立于欧盟的主体首次把带有第三国主体名称或商标的系统投放欧盟市场? |
| 分销商 | 供应链中还有哪个主体向市场提供该系统? |
| 产品制造商 | 谁以自己的名称或商标,把含有 AI 系统的受监管产品投放市场? |
| 授权代表 | 哪个设立于欧盟的人接受了非欧盟提供者的书面授权? |
角色会因行为而改变。根据第 25 条,重新贴牌、实质性修改,或改变预期用途并使系统成为高风险系统,都可能让进口商、分销商、部署者或第三方成为提供者。采购合同可以分配证据与协作责任,但不能消除法定角色。
因此,供应商审查不能止于“这个模型合规”。还要问清楚:哪个法律实体针对哪个修订版本和预期用途作出了什么主张,以及本次集成是否改变了角色或分类。
美国:多重权限交叠,并非监管真空
截至本章审查日期,美国不存在一部适用于私营系统的综合性横向联邦 AI 法律,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真空。消费者保护、反歧视、就业、信贷、隐私、医疗、产品安全、知识产权、合同及其他行业规则,同样可以约束由 AI 参与完成的行为,就像约束由其他软件完成的同类行为一样。
联邦文件的适用范围也不相同。白宫管理和预算办公室备忘录 M-25-21 约束所涵盖的联邦机构自身使用 AI,并明确不为公众创设权利或义务。M-25-22 约束所涵盖的联邦采购,其要求可以通过采购和合同条款传递给供应商,但它并不是一部普遍适用于私营市场的 AI 法律 (Office of Management and Budget 2025; Office of Management and Budget 2025)。NIST 的《人工智能风险管理框架》和《生成式人工智能专章》以治理、映射、度量和管理四项职能组织自愿风险工作。它们不是法律,也不是 NIST 认证。只有当法律、法规、命令或合同纳入某项控制措施时,这项控制才会产生约束力 (Tabassi 2023; National Institute of Standards and Technology 2024)。
州法律必须逐个主体、逐个日期分析:
| 辖区 | 约束性示例 | 适用范围与施行日期 |
|---|---|---|
| 科罗拉多州 | SB 26-189 | 在早期制度开始施行前取代了它。主要义务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涵盖在指定重大决策中使用受监管自动化决策技术的开发者和部署者;双方的文档、通知、复核和记录义务并不相同 (Colorado General Assembly 2026)。 |
| 加利福尼亚州 | SB 53,《前沿人工智能透明度法案》 | 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前沿模型是指训练操作超过 10^26 的模型。所有受监管前沿模型开发者都承担特定的透明度、事件报告和举报人保护义务;年度前沿框架和更完整的风险义务适用于大型前沿模型开发者,其中一项定义条件是该开发者及其关联方上一年度总收入超过 5 亿美元 (California State Legislature 2025)。 |
| 纽约州 | 经修订的 RAISE 法案 | 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它对前沿模型和大型开发者的门槛与加利福尼亚州相似,但登记、评估、披露和事件规则必须以纽约州自己的文本为准 (New York State Legislature 2026)。 |
这些例子不能拼成一套全美通用的层级制度。加利福尼亚州的事件时限、科罗拉多州对不利结果的复核、伊利诺伊州对雇主使用的限制,以及联邦采购条款,分别依附于不同事件和主体。一项联邦优先策略或行政命令,本身并不等于认定所有州规则都无效。
国际文书与标准
欧洲委员会《人工智能与人权、民主和法治框架公约》是一项条约,设计目标是在满足生效条件后约束缔约方。公约于 2024 年开放签署,欧盟于 2026 年批准,但截至 2026 年 8 月 5 日仍未达到生效门槛。因此,登记时必须逐个参与方区分已签署或已批准,不能写成普遍可执行的现行法律 (Council of Europe 2024)。
OECD 人工智能原则是一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理事会建议。它为人权、透明度、稳健性、安全、可追溯性和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提供共同词汇,但本身既不认证产品,也不创设报告义务 (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2024)。
ISO/IEC 42001:2023 规定了组织的人工智能管理体系要求。组织可以就明确界定的管理体系范围接受第三方认证。ISO 本身并不认证组织,证书也并不证明某个具体模型安全、正确或符合法律。除非法律或合同将其纳入,否则该标准属于自愿标准 (ISO/IEC 2023)。不同框架之间的对照表只能说明对应关系,不能证明等价。
由此可以区分两条彼此独立的轴线:
- 法律效力: 已制定的法律、具有约束力的规则、已经生效的条约、合同、指引、标准或自愿政策。
- 保证对象: 组织管理体系、系统分类、模型评估、数据权利、事件流程,或某一项具体法律要求。
一次严格的管理体系审计,仍可能很少涉及具体模型的行为;一次严格的行为评估,也可能完全没有覆盖数据权利。即使审查由独立机构完成,也不会因此自动成为法律意见。
既有法律仍然适用于系统
AI 专门法是在既有义务之上叠加要求,而不是取代它们。法律映射至少应涵盖:
- 数据保护与隐私。 GDPR 可能适用于收集、训练、推理、画像、数据主体权利、安全、影响评估、留存、删除和个人数据泄露报告。第 33 条规定的 72 小时泄露报告时限,与 AI 安全事件的报告时限并不相同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 2016)。因此,数据清单和删除证据应当与 第 59 章 一起维护。
- 消费者保护。 即使没有适用的 AI 专门分类,对能力、披露、价格、背书或安全作出欺骗性声明,也可能违反相关规则。
- 就业与信贷。 反歧视、通知、准确性、解释和复核规则,可能适用于具体决策和部署者,而不只是上游模型。
- 产品安全与责任。 AI 组件可能从其集成的产品继承行业义务和证据要求。
- 知识产权与合同。 版权、数据库权利、许可、条款、保密义务和商业秘密控制,会影响语料获取、输出使用、模型访问和证据共享。
版权没有全球统一答案
训练与语料获取必须分开分析,并且必须按司法辖区、来源、许可、用途和诉讼程序阶段分别分析。美国 2025 年的地区法院判决说明了为何不能轻率概括。Bartz v. Anthropic 对其审理范围内的训练用途认定合理使用,但把盗版副本的获取和留存分开处理。Kadrey v. Meta 根据案卷作出简易判决,并强调原告没有证明相关市场损害。Thomson Reuters v. Ross 涉及另一种与法律检索市场竞争的非生成式系统,法院驳回了合理使用抗辩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Northern District of California 2025;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Northern District of California 2025;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Delaware 2025)。
这些裁判都受特定司法辖区、具体事实和诉讼程序阶段限制。不能据此断言所有训练都属于合理使用,也不能据此认定某个具体语料库的获取方式合法,更不能回答其他国家的例外如何适用。和解不会创设判例。工程上的应对方式是维护来源记录:保留来源、获取方式、许可或例外分析、权利保留信号、数据变换、排除项、删除路径和模型修订版本。公开可访问不等于获得许可。
在欧盟,《人工智能法案》对通用模型版权政策和训练内容摘要的要求与版权法并行存在,但这些要求并不判定被纳入的每一部作品是否合法。训练内容摘要也不一定是逐行公开的语料清单。技术控制措施应落实实际采用的法律解释,包括在适用时处理权利保留,而不是自行发明一条全球通用的退出规则。
前沿模型自愿政策:有用、可修订,也有边界
前沿模型开发者会发布政策,把能力阈值、评估、防护等级,有时还包括安全论证,连接在一起。这类结构可以让发布理由更明确,也可以被法律或合同纳入。例如,加利福尼亚州 SB 53 要求受监管的大型前沿模型开发者发布、实施并更新一套前沿 AI 框架 (California State Legislature 2025)。
除非具有约束力的来源将某项义务纳入,否则这些公司文件仍属于自愿的自我治理。政策作者可以修订公司政策,内部管理层可以保留发布决定,公开评估机构也可能只获得限时访问。因此,Anthropic 的负责任扩展政策、OpenAI 的准备度框架和 Google DeepMind 的前沿安全框架,应当作为证据体系相互比较,不能当作法律 (Anthropic 2026; OpenAI 2025; Google DeepMind 2026)。
它们的共同模式仍然具有实用价值:
- 在发布决定之前,先定义危害路径和能力阈值。
- 在明确说明访问条件与外部支撑的前提下,运行旨在充分激发相关能力的评估。
- 当阈值或不确定性规则触发时,采用部署防护和安全防护。
- 编写安全论证,把证据、假设、剩余风险和批准决定连接起来。
- 保留偏离政策之处、政策版本、审查人和最终决定。
政策是治理证据。它并不能证明阈值完整、评估激发了所有能力、防护措施可以泛化,或剩余风险可以接受。
把要求转化为证据
模型卡和数据说明书是有价值的文档模式 (Mitchell et al. 2019; Gebru et al. 2021),但不能自动替代特定法律要求的技术文档、合格评定、影响评估、上市后监测计划或事件报告。可以复用其中内容,却不能把不同制品的名称视为可以互换。
可追溯链条应当明确写出:
来源条款及其版本
-> 适用性与分类理由
-> 要求与责任主体
-> 技术或组织控制措施
-> 制品与系统修订版本
-> 审查人、批准、留存与主管机关访问
-> 监测触发条件与报告时限
一项控制措施可以支持多项要求,一项要求也可能需要多项控制措施。映射必须保留这种多对多关系。还要记录负面证据,例如所依赖的例外、缺失的供应商证据、尚未解决的法律冲突,或某项控制未覆盖新的模态。
事件路由应当单独列表,因为不同报告时限不能相互替代:
| 事件 | 可能适用的制度 | 报告者与接收方 | 需要核实的时限 |
|---|---|---|---|
| 个人数据泄露 | GDPR 第 33 条 | 控制者向监管机构报告 | 在符合法定条件时,通常不得晚于知悉后的 72 小时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 2016) |
| 高风险系统严重事件 |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第 73 条 | 受监管提供者向市场监管机构报告 | 按事件类型适用不同期限,某些特定损害的期限更短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 2024) |
| 通用人工智能系统性风险严重事件 |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第 55 条 | 通用人工智能模型提供者向 AI 办公室和相关国家主管机关报告 | 不得无故拖延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 2024) |
| 加利福尼亚州前沿模型关键安全事件 | 加利福尼亚州 SB 53 | 前沿模型开发者向州级机制或适当主管机关报告 | 发现后 15 天;对特定迫在眉睫的人身伤害风险为 24 小时 (California State Legislature 2025) |
一个事件可能同时触发多行。事件服务应按事实和司法辖区进行路由,保留知悉和发现时间戳,并由法律负责人决定哪些时限适用。
法律登记表
登记表应纳入版本控制,并与发布记录绑定:
legal_register:
system_and_model_revisions: []
intended_purpose_and_prohibited_uses: []
markets_jurisdictions_and_effective_dates: []
actors_roles_and_contractual_allocation: []
legal_sources_status_and_versions: []
classification_and_risk_category: []
sectoral_and_horizontal_obligations: []
data_sources_rights_and_retention: []
required_controls_and_evidence: []
assessment_registration_and_authority_contacts: []
transparency_human_oversight_and_appeal: []
monitoring_incident_and_reporting_clocks: []
change_triggers_and_reclassification: []
exceptions_conflicts_and_legal_owner: []
last_review_next_review_and_approver: []
登记表旁边还应保存来源快照或稳定标识符。一个只写着“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绿色”的看板,如果没有条款、主体、用途、日期、证据和修订版本,反而掩盖了真正需要回答的问题。
回归场景
应像测试其他生产控制措施一样测试合规控制。至少对以下场景重新执行分类与证据检查:
- 市场扩张: 现有服务进入新的司法辖区。
- 角色变化: 经销商重新贴牌,或集成方作出实质性修改。
- 模型替换: 服务别名切换到新的基础模型或提供者,但相关证据没有更新。
- 新增预期用途: 通用助手被集成到就业、信贷、教育、医疗或公共服务决策中。
- 通用人工智能模型指定: 模型越过算力推定门槛,或被委员会指定。
- 开源条件: 许可、分发方式、商业化方式或系统性风险状态,使原先假定的豁免不再成立。
- 过期指引: 控制措施仍在引用已经撤回或被取代的官方指引。
- 期限转换: 某项条款开始适用,但已部署的修订版本没有变化。
- 标准撤回: 认证或合同仍然引用已过时或被撤回的标准版本。
- 事件时限: 同一事件触发隐私、AI 安全、合同和行业报告路径,而且起算时间各不相同。
- 主管机关要求: 组织必须在要求的范围内找到精确日志、文档和未经删节的证据。
- 留存冲突: 审计或诉讼保全要求,与删除请求或最小化保存计划发生冲突。
- 透明度标识: 后处理移除了机器可读标记或必须向用户展示的提示。
- 绕过人类监督: 产品更新移除了分类时所依赖的复核或申诉路径。
- 供应商证据: 上游提供者停止供应必要文档,或改变了合同中的责任分配。
- 司法辖区冲突: 一个市场要求披露的信息,受到另一份合同或另一项法律的限制。
每个场景都应明确检测控制、阻断行为、产生的证据、升级负责人和重新批准路径。没有发布阻断效果的警告,不算回归测试。
争议所在
若干边界仍未确定。登记表应当如实记录,不应把不确定性改写成绝对结论。
- 哪些系统应承担固定合规成本? 广泛的文档与评估义务可以提高问责水平,但也可能偏向有能力吸收成本的组织。范围例外能够保护小型主体,也可能让后果严重的用途缺少治理。
- 算力能否代表能力? 算力门槛可观测,却只是间接指标。算法效率、微调、工具访问和系统组合都可能改变风险,而原始训练算力不会以同样方式变化。
- 透明度应当开放到什么程度? 监管机构和下游提供者需要证据,但公开披露也可能暴露个人数据、商业秘密、安全控制或危险能力细节。删节和监管机构访问规则只能缓和冲突,不能消除冲突。
- 独立保证究竟应当意味着什么? 访问范围、抽样方法、适用标准、评估能力、利益冲突、整改权限和结果发布,都会影响审计强度。仅有独立性,并不会让一项范围有限的测试变得全面。
- 谁能控制开放权重系统? 上游文档可以随权重一起传播,但下游微调、重新包装和部署可能改变预期用途、防护措施与法律角色,超出原提供者的观察范围。
- 版权规则何时才会稳定? 不同司法辖区、获取方式、市场证据、模态和救济手段,仍可能得出不同结果。在法院和立法机关解决这些问题之前,产品设计必须保留调整空间。
下层约束
法律会通过具体设计要求触及每一层。数据权利分析会改变 第 6 章 和 第 59 章 中的语料准入与删除。技术文档义务需要 第 74 章 提供可追溯谱系。人类监督和申诉需要 第 56 章 提供产品与授权路径。透明度与事件义务会在 第 57 章 和 第 53 章 中增加运行时元数据、日志和路由。保密要求会限制哪些证据可以离开 第 60 章 所述的边界。留存和监管机构访问义务则会改变 第 65 章 中的存储、备份和检索。
这些约束也会带来成本和延迟。必需的复核路径、来源标记、日志、合格评定流程或特定市场部署都会增加工作。第 76 章 必须把这些工作计入成本,但成本并不能决定是否可以忽略一项适用义务。
合规必须经得起系统变更
合规备忘录只描述一个时点。合规运营则要持续维护一条完整链路,从当前事实和权威来源,一直连接到分类、控制措施、证据、审查、监测与重新分类。系统还要分清哪些主张是法律结论,哪些是官方指引,哪些是标准,哪些只是自愿承诺。
实用规则很简单:不存在抽象意义上“合规”的系统。具名组织需要用证据证明,某个具名修订版本在具名日期、具名司法辖区内用于具名用途时,依据具名来源满足已经识别的要求。任何一个名称或日期发生变化,合规结论都要重新打开。
-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 “Regulation (EU) 2024/1689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laying down harmonised rules 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 (关于适用范围、禁止行为、高风险系统、透明度、通用模型义务与运营者角色的正式文本), 2024. eur-lex.europa.eu欧盟《AI 法案》为 AI 系统规定了基于风险的义务,为通用模型另设规则,并采用分阶段生效时间表。
- National Institute of Standards and Technology,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Risk Management Framework (AI RMF 1.0)” (把度量作为风险管理功能), 2023. nvlpubs.nist.govNIST AI RMF 1.0 将 AI 风险管理组织为治理、映射、度量和管理四类功能,贯穿 AI 生命周期。
- Bradford, Anu. The Brussels Effect: How the European Union Rules the World (一个市场的规则为何成为全球默认).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20.Bradford 论述了布鲁塞尔效应,即欧盟如何凭借市场准入设定事实上的全球标准,从而向全球输出其监管规则。
- Mitchell et al., “Model Cards for Model Reporting” (评测披露), 2019. arXiv:1810.03993模型卡记录预期用途、评测过程和分组性能,支持关于模型部署的透明决策。
- Gebru et al., “Datasheets for Datasets” (不只记录模型,也记录评测数据), 2021. arXiv:1803.09010数据表框架提出标准化数据集文档,覆盖动机、构成、采集、预处理、用途、发布和维护。
-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 “Regulation (EU) 2026/1744 amending Regulations (EU) 2024/1689, (EU) 2018/1139 and (EU) 2023/1230 as regards the simplification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harmonised rules 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Digital Omnibus on AI)” (AI 法案的首批修正案:高风险截止期分别推迟到 2027 年 12 月与 2028 年 8 月), 2026. eur-lex.europa.eu2026 年《数字综合法案》修订了《AI 法案》及相关法规,在简化实施的同时调整了若干义务和日期。
-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Delaware, “Thomson Reuters Enterprise Centre GmbH v. Ross Intelligence Inc., No. 1:20-cv-613, Memorandum Opinion” (对一个作为市场替代品的非生成式法律检索工具,合理使用抗辩被驳回), 2025. ded.uscourts.govRoss Intelligence 案判决把美国版权合理使用分析用于复制法律摘要并创建竞争性法律研究产品的行为。
- California State Legislature, “SB 53: Transparency in Frontier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 (美国第一部有约束力的前沿模型州法:按算力阈值划界,要求公开安全框架、事件报告与吹哨人保护), 2025. leginfo.legislature.ca.gov加利福尼亚州 SB 53 法案为适用范围内的前沿 AI 开发者规定了透明度和安全报告义务,并明确州级监督机制。
- ISO/IEC, “ISO/IEC 42001:2023,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Management system” (首个 AI 管理体系标准:认证的是流程,不是模型行为), 2023. iso.org首个国际 AI 管理体系标准:它认证的是组织具备成文的政策、风险评估、角色分工与持续改进闭环,而不是任何模型行为安全。
- NIST,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Risk Management Framework: Generativ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Profile (NIST-AI-600-1)” (生成式 AI 特有风险与行动), 2024. nvlpubs.nist.govNIST 生成式 AI profile 将 AI RMF 调整到生成式系统的特有风险,本章把这些风险翻译成运营控制。
- Anthropic, “Responsible Scaling Policy, Version 3.4” (能力阈值、随之要求的防护措施,以及 2026 年修订版不再逐条规定的部分(版本索引见 anthropic.com/responsible-scaling-policy)), 2026. anthropic.com把 AI 安全等级定义为能力阈值,每个阈值对应一层必需的防护措施,并规定评估未有结论时按不部署处理。3.0 版起不再为当前之上的能力等级逐条列出控制项,改为要求给出安全论证,并新增前沿安全路线图与每三到六个月一份的风险报告。
- OpenAI, “Preparedness Framework, Version 2” (受追踪的能力类别、High 与 Critical 两档阈值,以及部署决定所依据的两份报告), 2025. cdn.openai.com列出部署前受追踪的能力类别,并为每一类定义 High 与 Critical 两档阈值。能力报告与防护措施报告一并提交安全顾问组,由它给出建议,最终的部署决定由 OpenAI 的领导层作出。
- Google DeepMind, “Frontier Safety Framework, Version 3.1” (关键能力等级、在触及之前先行报警的安全缓冲,以及作为验收凭据的安全论证), 2026. storage.googleapis.com按风险领域定义关键能力等级,并在每一级之下设预警评测与报警阈值,让安全缓冲先于触及生效。部署侧与安全侧的缓解措施分属两层,而放行与否取决于一份经过评审的安全论证。
- European Commission, “Guidelines on the obligations for general-purpose AI model providers” (关于通用人工智能模型适用范围、提供者义务、开源例外、系统性风险认定与过渡日期的官方指南), 2025. digital-strategy.ec.europa.eu欧盟委员会指南说明了提供方应如何理解并记录《AI 法案》中适用于通用 AI 模型的义务。
- Office of Management and Budget, “M-25-21: Accelerating Federal Use of AI through Innovation, Governance, and Public Trust” (针对联邦机构自身人工智能使用的要求,而非一般私营市场立法), 2025. whitehouse.gov美国行政管理和预算局 M-25-21 备忘录为联邦机构采用 AI 规定了治理、清单、风险管理和公众信任要求。
- Office of Management and Budget, “M-25-22: Driving Efficient Acquisition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n Government” (可通过适用合同约束供应商的联邦人工智能采购要求), 2025. whitehouse.gov美国行政管理和预算局 M-25-22 备忘录要求联邦 AI 采购重视竞争、互操作性、性能评估、数据权利和生命周期风险管理。
- Colorado General Assembly, “SB 26-189: Consumer Protections for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nteractions” (取代科罗拉多州早期自动化决策系统制度的已颁布法律), 2026. leg.colorado.gov科罗拉多州 SB 26-189 法案规定了特定 AI 交互的披露和消费者保护义务,并明确了执法责任。
- New York State Legislature, “S.8828: Chapter amendment to the RAISE Act” (纽约州前沿模型法律经修订后的现行范围与过渡安排), 2026. nysenate.gov纽约州 S.8828 法案修订了 RAISE 法案对前沿 AI 开发者的适用范围、定义、报告义务和实施条款。
- Council of Europe,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Human Rights, Democracy and the Rule of Law” (在满足生效条件后对缔约方具有约束力的条约), 2024. coe.int欧洲委员会公约建立了一套条约框架,要求 AI 治理与人权、民主和法治保持一致。
- 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 AI Principles” (关于可信人工智能的不具法律约束力的政府间建议), 2024. oecd.ai经合组织《AI 原则》围绕以人为本的价值、透明度、稳健性、问责、投资和国际合作提出政策承诺。
-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 “Regulation (EU) 2016/679,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欧盟个人数据义务与第 33 条数据泄露通知时限的正式文本), 2016. eur-lex.europa.eu《通用数据保护条例》规定了数据保护原则,以及有条件适用的访问、更正、删除和可携带权。
-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Northern District of California, “Bartz v. Anthropic PBC, Order on Fair Use” (区分训练用途与盗版副本获取和保留问题的联邦地区法院裁定), 2025. govinfo.govBartz 案裁定书根据案卷认定争议中的模型训练用途属于合理使用,但将另行存储盗版图书视为不同问题。
-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Northern District of California, “Kadrey v. Meta Platforms, Inc., Order on Cross-Motions for Summary Judgment” (以原告市场损害证据为核心、仅针对特定诉讼记录的联邦地区法院合理使用裁定), 2025. caselaw.findlaw.comKadrey 案裁定书根据所呈证据评估合理使用,并说明市场损害和原告举证为何会影响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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